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保护第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