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