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民族宗教、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广电、扶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