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条件的村(居)民委会、传统村落、旅游特色村等,统筹规划建设民俗文化馆或者村史馆,展示民俗风情、乡村记忆,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