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评定、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取消其资格。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