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变更其保护单位、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二)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内涵的;(三)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价值的;(四)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过度开发的。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