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机制,组织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保护工作情况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