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