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依法接受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资金、资料和实物,并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