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和交流场所建设,根据需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