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相应增长。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