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