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指导传承基地和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