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民族传统民族节庆、民间习俗、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组织、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赛事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和推介活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