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类学校可以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内容,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内容的课程,组织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能,传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到各类学校兼职任教或者受聘为校外辅导员,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