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条有效申报或者推荐为县(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行端正,传承谱系清晰,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