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申报或者推荐为县(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传承谱系清晰,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