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