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一经确认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