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一经确认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