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列入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性、代表性;(二)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具有传统工艺和技能;(四)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相传、活态存在;(五)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较大影响力。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