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六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名录的建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可以从本级名录中,推荐列入上一级名录。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