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明确保护责任单位,并对列入名录的项目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