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下列措施:(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承基地;(二)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三)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四)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