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下列措施: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承基地;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四)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