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