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由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暂时保护单位,参照同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