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人故居等,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促进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