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古建筑,可以依法建立博物馆、纪念馆,设置文物研究、保管机构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