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其修缮方案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