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瞒报、拒报生产和使用数据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