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