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