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