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