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煤炭禁燃区内燃用煤炭或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