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煤炭禁燃区内燃用煤炭或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