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未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