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未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