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被检查者改正违法行为。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