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被检查者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