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二十条有效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