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民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灶),推进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应当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无法替代的,应当关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