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