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