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