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省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或者用能设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