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节能设备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