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

(五)节能宣传、培训;

(六)节能机构能力建设;

(七)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八)节能奖励;

(九)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