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符合规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和大型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