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命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