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公安机关收到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